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乙○○
3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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