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被告源強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6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