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小字第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營小字第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鐘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營小字第7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玖元,其中新臺幣貳萬陸
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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