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仕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仕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刑期合計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