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0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之附表編號3金額欄「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之附表編號3金額「30,00元」之記載,顯係「30,000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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