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張喻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喻傑於民國104.01.23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295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
0.6%機動計付,即為1.66%,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二)、緣債務人張喻傑於民國106.05.12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4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0%機動計付,即為3.06%,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詎債務人張喻傑自民國107.08.23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599,322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喻傑│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6%│││249458││8月23日起│││││4元│││││├──┼───┼─────┼──────┼──────┼───────┤│002│新臺幣│張喻傑│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06%│││104738││9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喻傑│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249458││9月2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4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002│新臺幣│張喻傑│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104738││0月1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