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00號抗告人 藍靖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修凱 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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