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上訴之程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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