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328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5年度偵字第14046號),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毀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另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與 陳金才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於民國92年6、7月間某不詳時間,至甲○○○○位於台中縣○○鄉○○○路○○號之住處,由乙○○把風,陳金才則用手破壞該處紗窗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持竹竿將甲○○○○之夫上官發懸掛在屋內衣櫥旁之長褲勾出,竊取長褲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得手後朋分花用。
㈡乙○○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之行為:
⑴先於95年6月3日夜間某時,在臺中市4處不詳地點,徒手
竊取置放在不詳車輛上之電纜線。得手後,即持往位於臺中縣○○鄉○○路○○○號之吉利資源回收場,交予不知情之該場員工 楊小青 ,並因此變賣得款8600元。
⑵乙○○復承上開犯意於同年月13日凌晨2時30分、2時40分
、3時許,駕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分別至台中縣○○鎮○○路○段○○號前、光華路125號前、新興路63號前等處,徒手竊取丁○○、丙○○、戊○○停放在前開處所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BH-798號自用小貨車、Y3-0493號自用小貨車車上之電纜線(工業用白扁線、工地接地線等)。得手後,正欲駕騎上揭機車離去時,為○○○鎮○○路○○號前當場逮捕,並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樓希英審判長法官張智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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