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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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等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5170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8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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