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聲字第16號被告即聲請人 杜健奋 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 律師
王祖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106年度審聲字第16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補充「許雅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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