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堂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堂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堂焜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2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6年8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