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7號聲請人 黃文發 相對人法務部代表人 邱太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原告無所得資料屬實,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