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8號聲請人 簡順慶 上列聲請人簡順慶因與相對人 簡松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順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票(票號:CH560161)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簡松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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