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樓
被上訴人即 甲○○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3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