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94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94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941號被付懲戒人 陳彧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彧勝降壹級改敘。
事實經濟部移送意旨如下:
壹、違法事實本案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5月30日102年度偵字第2483號起訴書指出:
一、陳彧勝係本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職權之人員,其明知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公加班管制要點」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或遇緊急公務應立即加班者,應事先於該局OA系統(辦公室自動化系統)選填「一般加班指派單」或「專案加班指派單」,敘明具體事由,起訖時間及選擇申報加班所得方式為「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兩者並行」後,俟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加班,因特殊情形未事先選填加班指派單者,事後亦應選填加班指派單,詳實加註具體事由,陳報單位主管核准,並於加班後再填具「加班費或專案加班費申請單」傳送予各級主管認核俾利核銷請款,且加班人員應依據核定加班時間刷卡,未依規定打卡者,不予核發加班費。
二、詎 陳員 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4月5、10、11等3日,申報加班時間內,外出運動或逕行返家,並未實際加班,待當日申請加班時間將屆滿之時,始返回辦公室,將「為辦理專利審查」之不實加班事由虛偽填載在加班指派單上,旋即打卡離開辦公室,並於加班翌日後之某時,填寫加班費用申請單,逐級陳核並送人事室及會計室(現改制為主計室)等相關單位批核,使負責人事審查同仁及主計室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其有實際加班,並據予核發加班費,共計新臺幣1,512元。
三、嗣因其單位主管 王樂民 科長自101年4月12日起發現陳員有加班不實之情形,而將其選填加班指派單退回,不予核准;陳員亦自知有加班不實之情形,遂於101年
7月26日簽奉註銷不實填報之加班指派單及繳回已領取之加班費新臺幣1,512元,並於101年7月30日主動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四、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2年5月30日以陳員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
216條、210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等罪嫌將其提起公訴;另審酌被告於犯罪後自動補行加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並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等因,檢察官訴請依刑法第62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全案目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貳、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有關陳員「加班不實」行政責任之檢討,玆依本部智慧財產局101年7月3日及同年月18日召開之考績委員會決議,業以「陳員加班不實,擅離職守,屢不服告誡且恣意指謫長官刁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情節嚴重」,核予其記過2次之懲處在案。嗣該局收受上開檢察官起訴書,就其案情復提102年6月25日召開之考績委員會審議,會中並請陳員提出陳述意見書及列席說明,決議略以,陳員加班不實案已遭檢察官明確指出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等罪嫌,除應追究陳員行政責任外,按其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失職等懲戒事由,決議依同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將其移付懲戒。
二、上開經再提本部於102年7月24日召開之102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請陳員提出書面意見及列席說明,以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失職等應予懲戒事由,同意依本部智慧財產局意見,將陳員移付懲戒,送請貴會審議。
叁、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102年5月30日102年度偵字第2483號)。
二、本部智慧財產局101年7月20日智人字第10118900370號核予陳員記過2次之懲處令。
三、陳員列席本部智慧財產局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書1份。
四、陳員列席本部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書1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99年12月初次進入公家單位,之前都在民間公司服務。101年4月加班單一事被認為涉及貪污及偽造文書。從99年12月至101年4月中僅間隔約14個月,坦白說,申辯人任公務員的年資甚短,對於101年4月加班單一事根本沒有要故意貪圖1,000多元而甘冒貪污罪的重刑。對於一個僅初任1年多的資淺基層公務員指謫有故意貪圖少數財物而觸犯貪污罪,並不公平。
二、101年4月份申辯人沒領取金錢報酬的實際加班時數遠超過被指控貪污的5個小時,如果真的貪圖金錢,其他加班時數都會申報加班費,但申辯人沒有如此做。
三、本件既係因申辯人涉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起訴,懇請大會俟刑事程序審結後,再行議處。
理由被付懲戒人陳彧勝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之專利助理審查官。智財局多次對所屬人員宣導申請加班與加班費請領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等規定(由智財局於
98年3月20日以智人字第09818901970號修正實施,下稱本案要點),被付懲戒人亦曾因疑似違反本案要點而經智財局主管人員予以輔導,顯然明知依本案要點規定,該局員工如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或遇緊急公務應立即加班者,應事先於智財局之辦公室自動化系統(下稱智財局OA系統)選填「一般加班指派單」或「專案加班指派單」,敘明具體事由、起訖時間,及選擇申報加班所得方式為「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兩項並行」,經單位主管實際查核准許後始可加班,並於加班後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所得,如因特殊情形未事先選填加班指派單者,亦應於事後選填加班指派單,詳實加註具體事由,陳報單位主管核准,經上開程序獲准加班後,如欲申請加班費(亦得放棄不領或以補休方式處理,該局簡任職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費,僅得依規定擇期補休),應於加班完畢填具「加班費或專案加班費申請單」,傳送予各級主管實際審查俾利核銷請款(下統稱本案請領加班費程序),且加班人員除應依據核定加班時間刷卡,未依規定打卡者,不予核發加班費外,奉核加班期間,必須在局實際加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未在班處理公務或於他處處理公務。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於如附表一「未實際加班而虛偽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均無實際加班,依本案要點不得申請加班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未實際加班而虛偽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或外出散步、打球或逕行返家,其後再返回智財局,於如附表一「刷下班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刷下班卡,並於如附表一所示「填報加班指派單時間」欄之時間,於其辦公室內,操作智財局OA系統,以如附表一「所申報工作內容」欄所示之事由,申請於如附表一「未實際加班而虛偽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時間加班,再另於如附表一「請領加班費時間」欄所示時間,接續依本案請領加班費程序操作智財局OA系統申請加班費,逐級陳核並會人事及會計等相關單位批核,使具實際審查義務之智財局主管、人事室承辦員 邱瓊慧 及會計室承辦人 吳佩嬑 均陷於錯誤,誤認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一「未實際加班而虛偽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有實際加班,並據予核發如附表一「詐得加班費」欄所示金額之加班費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044元。嗣因其單位主管王樂民察覺有異,退回被付懲戒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班申請(起訴書事實欄誤載如附表二編號2之加班申請亦遭退回,實情乃被付懲戒人101年4月12日加班指派單業經核准,僅未及請領加班費),並請智財局政風室調閱監視錄影紀錄等資料後,發覺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一「未實際加班而虛偽申請加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並未實際加班,卻請領加班費,王樂民乃與被付懲戒人懇談,被付懲戒人自知法網難逃,遂於101年7月26日自動繳交前述詐欺所得1,044元,並於同年7月30日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83號),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0月16日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主文:「陳彧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該判決於103年11月3日確定。以上事實,有前開起訴書影本、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5日院欽刑宙103上更(一)40字第1030114617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前開事實,惟辯稱:其未領取金錢報酬的實際加班時數遠超過被指控貪污的5小時,伊無貪圖金錢之意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既曾於加班時間,未在局加班,而外出運動、散步或逕行回家,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其申辯之事實,尚難採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彧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委員 高秀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唐聿附表一┌─┬────┬────┬────┬────┬────┬────┬───┐│編│填報加班│未實際加│刷下班卡│所申報工│請領加班│詐得加班│備註││號│指派單時│班而虛偽│時間│作內容│費時間│費(新臺││││間│申請加班││││幣)│││││時間││││││├─┼────┼────┼────┼────┼────┼────┼───┤│1│101年4│101年4│101年4│審查000│101年4│432元│216×2│││月5日│月5日│月5日│00000專│月9日││=432│││下午8│下午6│下午8│利│下午8│││││時45分│時30分│時46分││時01分││││││至8時│││││││││30分││││││├─┼────┼────┼────┼────┼────┼────┼───┤│2│101年4│101年4│101年4│審查000│101年4│432元│216×2│││月10日│月10日│月5日│00000專│月11日││=432│││下午10│下午6│下午8│利│下午10│││││時38分│時20分│時39分││時43分││││││至8時│││││││││20分││││││├─┼────┼────┼────┼────┼────┼────┼───┤│3│101年4│101年4│101年4│審查000│101年4│180元│216÷│││月11日│月11日│月11日│00000專│月12日││60×50│││下午10│下午8│下午10│利│下午9││=180│││時42分│時00分│時42分││時01分││││││至8時│││││││││50分││││││├─┴────┴────┴────┴────┴────┼────┼───┤│小計│1,044元││└──────────────────────────┴────┴───┘附表二┌─┬──────┬──────┬──────┬──────┬─────┐│編│填報加班指派│所申請加班時│刷下班卡時間│所申報工作內│備註││號│單時間│間││容││├─┼──────┼──────┼──────┼──────┼─────┤│1│101年4月│101年4月│101年4月│審查0000000│有加班之事│││11日下午│11日下午8│11日下午│0專利│實│││10時42分│時51分至│10時42分││││││11時00分││││├─┼──────┼──────┼──────┼──────┼─────┤│2│101年4月│101年4月│101年4月│審查0000000│加班指派單│││12日下午9│12日下午6│12日下午9│0專利│業經核准,│││時01分│時00分至9│時01分││惟遭王樂民││││時00分│││發現未確實│││││││加班,故未│││││││請領加班費│││││││。│├─┼──────┼──────┼──────┼──────┼─────┤│3│101年4月│101年4月│101年4月│審查0000000│加班指派單│││16日0時│15日下午1│16日下午0│0專利│遭王樂民退│││36分│時30分至│時36分││回。││││101年4月│││││││16日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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