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潘秀麗
黃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潘秀麗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邀約黃世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
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7月13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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