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元,聲請人同
意相抵其積欠相對人互助會(縱橫學)貳拾陸萬元,相抵後
互不再請求。
二、聲請人當場將相對人簽發第一銀行嘉義分行民國八十四年四
月二十日日期、HB0000000號、面額貳拾陸萬元支票一紙
及退票理由單等原本交還相對人收執。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