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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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1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172,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