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9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