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曾云萱
憲雨 黃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云萱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曾憲雨黃湘築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93,3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曾云萱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45,71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憲雨、黃湘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曾芸萱 、曾│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245718│憲雨、黃湘│月1日起│││││元│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芸萱、曾│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5718│憲雨、黃湘│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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