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 蔡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律師被告 黃福男合誠起 重行被告 吳道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應到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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