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 何鳳幸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棟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煜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