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8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訴請離婚部分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整,然另原告就訴請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因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佰參拾伍元整,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