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該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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