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春華
樓選任辯護人王雅慧律師
周威良 律師 陳怡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涉嫌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