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
原告太乙環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履行合約所獲之利益,則依該合約工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