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75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黃鼎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41,534元,應徵收執行費用33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