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黃鼎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41,534元,應徵收執行費用33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