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5號
債權人 廖呂阿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黃端 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劉明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查報被繼承人劉明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址。
四、表明本件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