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泰宇因涉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關於服務之證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坦承犯行暨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事證明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然本件尚有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金毛 」之共犯未到案,且被告涉犯罪嫌重大,經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故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應於101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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