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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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孟君 債務人 李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李志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