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李文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內,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及被告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記載有誤,以及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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