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宇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49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72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7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71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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