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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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2號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被上訴人 張俊能 訴訟代理人 黃貴美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蔡進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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