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2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之登記日期與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不同,究有無誤載,請釋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