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1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地號1519(重測前;大灣段27-61)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