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林碧霞 被告 邱泰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