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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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祥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毛恩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興建圍牆及鐵門,有礙其居住之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請求將上開圍牆及鐵門拆除,其就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為因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而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逃生之利益無法核定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