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靜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覺得判太重了;兩片光碟才98元,被判拘役20日,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
二、本件經本院上訴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雖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前已有多次之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對於刑罰之反應薄弱,自應予加重刑罰;又上訴人對於為何一再偷竊之理由竟係因其身體不好無法找工作,為了賺錢所以才竊盜等語(院卷第47頁),惟上訴人現為壯年時期,苟身體確有疾病亦應積極就醫,而非以此理由一再犯罪,顯然其價值觀已有所混亂,至為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靜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號2樓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靜怡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老子 金牛包 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靜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4日17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城北門市內,以徒手將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新臺幣98元)放入自己隨身包包內之方式,竊取上開遊戲光碟得手而離去。嗣店員 吳淑玉 點貨時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靜怡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
三、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遭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非善,猶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兼衡所竊得財物價值甚微,暨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二、三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未扣案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戲光碟」2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建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