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7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羅仲素
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07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