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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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040號債權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文德 債務人 李碩粲 債務人 李智雄 債務人 黃智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碩粲、李智雄、黃智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依證物所示,李智雄、黃智興為一般保證人)。
二、債務人李碩粲、李智雄、黃智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