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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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7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啓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啓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何啓著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03/03
113/08/10
113/09/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6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3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簡字第5677號
113年度簡字第5677號
判決日期
114/04/29
114/02/11
114/0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12號
113年度簡字第5677號
113年度簡字第56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10
114/07/18
114/07/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27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7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75號
編號1至4號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710號(附表一)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4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12/25、113/12/19、
114/02/27、114/03/21
113/10/16、113/10/17、
113/1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3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2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48號
114年度簡字第2817號
判決日期
114/08/06
114/08/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848號
114年度簡字第28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9/10
114/10/0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7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231號,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1至4號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710號(附表一)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