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吉茂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利峰機械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壹拾壹萬伍仟伍佰│DA一0三三三四│││││安分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