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秉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03年度交簡字第576號」及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部分,應分別更正為「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及「刑事訴訟法第
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及據上論斷欄內關於「
103年度交簡字第576號」、「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顯係「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案號為「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及據上論斷欄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