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 周李嫩雲
周聰周月娥 周君芸 周君倚周月治 被上訴人 黃郁芳
林美華 洪國田 李宗憲 劉碧玲 徐曼雲 鄭雅惠 陳逸葳 林景富胡中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4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其逾期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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