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麗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三百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貳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