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1年度花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麗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三百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貳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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