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國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家樺 被告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新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3,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