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沈碧霞
方婷雅 被告 曾瑞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202號侮辱罪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欣儀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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