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傳興 │台中縣霧峯鄉農會信│96年5月31日│38,505元│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