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月7日晚上8時許起至95年5月8日凌晨0時10分許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7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